学校章程制度处理流程、期限和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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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宪法”,其制定、修改、执行涉及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期限。公办学校章程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修改须在决议后30日内报请核准;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后则需在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若因章程争议产生诉讼,管辖法院需依据争议性质确定:行政争议由学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涉及章程中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则按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确定。本文将从流程、期限与管辖法院三个维度进行解析。

一、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层级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内部治理的“根本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其中章程是必备的申报材料。对于公办学校而言,章程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对于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章程,并将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

章程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内约束学校管理者、教师与学生,是学校内部管理的最高规范;其二,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学校依据章程从事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处分财产等,均需符合章程规定;其三,章程是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当学校内部治理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在审查学校决定的合法性时,通常会将章程作为判断学校是否有权作出该决定的依据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章程不同于一般的内部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如学生管理规定、考勤制度)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委员会通过即可实施,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其效力层级高于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实践中,很多学校混淆了章程与一般制度的界限,导致章程修改随意、程序缺失,最终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流程

章程的制定程序因学校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起草、审议、核准或备案、公布。

(一)公办学校章程的制定程序

公办学校章程由学校组织起草,应当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对高校章程制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章程草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中小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可参照此逻辑,结合学校实际予以简化。

(二)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程序

民办学校章程由举办者或理事会(董事会)拟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理事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载明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与议事规则、校长的产生与职权等内容。

(三)章程修改的特别程序

章程修改的程序比制定更为严格,核心在于原章程中关于修改权的归属。一般来说,章程修改权属于学校最高权力机构——公办学校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委会(高校),民办学校为理事会(董事会)。修改章程的提案权、表决权、通过比例均需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若无约定,公办学按“重大事项”处理,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民办学校则按《公司法》关于特别决议的逻辑,一般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董事)同意。

实务中,学校修改章程最常见的错误是程序倒置——先由行政领导决定修改内容,再补充会议记录。这种“走过场”的做法在诉讼中极易被法院认定为程序瑕疵甚至程序违法,导致章程条款无效。建议学校在每次章程修改时保留完整的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记录、不同意见记录等过程性材料,形成“全过程留痕”的档案。

三、章程修改与备案的法定期限

法律对学校章程修改的期限有明确规定,违反期限规定可能影响章程的效力与行政备案的完成。

公办学校章程修改的核准期限。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高校章程修改后,应当重新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虽然该办法直接适用于高校,但中小学章程修改报请核准的期限逻辑与之一致。建议公办学校在章程修改决议通过后30日内提交核准申请,为审查预留充分时间。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的备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该30日为法定强制性期限,逾期未备案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罚款。若修改后的章程未经备案,则该章程内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学校依据未备案条款作出的管理决定在司法审查中可能被认定为依据不足。

此外,章程中若涉及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不仅需修改章程,还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此类变更不属于“备案”而是“批准”,期限更长,程序更复杂,学校应预留3至6个月的时间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四、学校章程争议的管辖法院

学校章程纠纷的管辖法院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争议的主体与性质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这是实务中最容易产生混淆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管辖

当学生或教师认为学校依据章程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因此,此类案件由学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需要注意,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公立学校在行使学籍管理、学历证书颁发、学位授予等公权力时,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依据章程作出的相关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纯粹的内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通常不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是通过校内申诉渠道解决。

(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若争议涉及学校章程中的财产权益内容,如举办者之间的权益纠纷、学校资产处分纠纷、合同纠纷等,则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学校住所地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民办学校常见举办者纠纷为例,如因章程中股权转让条款、办学结余分配条款引发的纠纷,适用公司类诉讼的管辖逻辑,由学校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争议同时涉及合同关系,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享有选择权。

(三)仲裁与前置程序的例外

部分学校章程中可能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无效。此外,在教育系统内部,教师与学校的人事争议需先经过人事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案件法院通常在收到起诉状后审查是否已完成前置仲裁程序,未完成前置程序的将被驳回起诉。

典型司法观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逐步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学校章程中涉及“学术自主权”与“专业判断”的事项(如论文评审标准、学术水平认定),法院一般予以尊重,仅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而涉及“基本权利”的事项(如退学决定、开除决定是否侵害受教育权),法院将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章程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往往成为司法审查的焦点。

五、实务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学校在章程治理中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 定期修订章程。法律政策变化(如“双减”政策、职业教育法修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后,学校应当主动对照新法审查章程是否存在冲突条款,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建议公办学校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民办学校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 保存程序证据。章程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性材料(会议通知、签到、表决票、审议记录、公示截图等)应当至少保存10年以上。司法实践中,学校因无法举证程序合法而败诉的案例并不少见。
  • 区分章程条款与一般制度条款。切忌将日常管理细则写入章程,导致未来任何细则变动都需要启动章程修改程序,增加管理成本。章程应保持“框架性”“原则性”,具体操作细则通过校级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 及时报送备案。无论是公办的核准还是民办的备案,学校应当建立章程变更的“内部审批日历”机制,在章程修改决议通过后立即启动报批流程,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 关注行政协议与章程的衔接。公办学校在依据章程行使管理权时,若涉及政府采购、基建合同、后勤社会化协议等事项,应当确保章程的相关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避免出现章程授权与合同约定相互冲突的情形。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学校章程修改后未在30日内备案,章程是否无效?

未必无效,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未备案的章程在行政管理层面将面临责令改正乃至罚款的风险,在民事纠纷中,该章程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对抗效力。如果学校依据未备案的章程条款作出的管理决定被诉至法院,法院可能认定该决定的依据不足,从而撤销该决定。建议学校严格遵守备案期限,切勿拖延。

问题二:学生对学校依据章程作出的退学决定不服,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这取决于争议性质。公立高校和中小学在行使学籍管理权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学生不服退学决定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应向学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若是民办学校,学籍管理同样属于公权力范畴(因为学历证书、学籍管理是国家授权事项),亦适用行政诉讼管辖规则。但在起诉前,学生一般应先经过校内申诉程序,部分案件中校内申诉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具体需查阅学校章程的争议解决条款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规定。

学校章程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教育法、行政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适用。学校在制定和修改章程时,建议聘请专业教育法律律师参与全程,确保章程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备案及时,从源头上预防治理风险。如果您的学校正面临章程修订或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8-30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