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管理的“基本法”,其制定与实施直接决定学校治理的合规水平。实践中高发问题集中在三类:章程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制定和修改程序不规范、章程执行流于形式。学校应当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重点把控合法性审查、民主制定程序、动态修订机制三个关键环节,切实防范法律风险。本文系统梳理常见问题并提出可操作建议,供学校管理者参考。
一、学校章程的法律地位与核心功能是什么?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设立和自主运行的法定依据,其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定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第27条明确,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基本条件;
- 《教育法》第29条授予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章程因此成为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法律边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13条、第20条将学校章程列为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备材料,并要求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组成与职权依据章程确定。
从功能上看,章程承担四项核心任务:确立学校合法办学的基础,规范“决策—执行—监督”的运行机制,明确教职工与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为校内纠纷处理的裁量依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列为依法治校的“基础工程”。可以这样理解:章程既是学校对外的“法律名片”,也是学校对内的“治理总纲”。
结论:学校章程不是一份应付审批的书面文件,而是学校治理中具有约束力的“校内宪法”。章程的合法性、程序性、可执行性,直接关系到学校在行政检查、民事纠纷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地位。
二、学校章程制定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第一,章程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例如,有的学校章程规定了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对教师处分设置超范围豁免等条款,这些内容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章程中此类条款自始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制定和修改程序流于形式。部分学校章程由行政人员直接起草,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也未听取学生家长代表意见。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程序缺失的章程,在民主性和合法性上均存在瑕疵,一旦发生争议,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
第三,章程内容照搬模板、缺乏个性。一些学校直接套用网上模板,导致章程中的办学定位、决策机制、财务管理等内容与学校实际严重脱节。这样的章程看似完备,实际上无法落地,也难以作为处理内部纠纷的依据。
第四,章程修订滞后。法律法规已经调整,但学校章程多年未修改。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和关联交易作出了新规定,部分学校章程却未及时跟进,导致治理结构与现行法律不符。
三、章程执行中的风险隐患如何防范?
章程制定之后,“束之高阁”是另一种常见风险。有的学校章程规定重大事项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决策,但实际操作中仍由个别负责人直接拍板;有的章程明确规定了校务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却长期不公布财务收支和招生信息。这些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一旦发生纠纷,学校无法援引章程作为管理依据,反而可能因违反自身章程而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公办学校而言,章程执行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编制、财务审计等行政监督事项,广东、北京、上海等地教育行政部门已陆续将学校章程建设纳入依法治校年度考核。以深圳为例,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在开展规范办学检查时,普遍要求学校提供章程制定程序证明和章程执行情况报告,章程形同虚设的学校可能被要求限期整改。
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建立“章程执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闭环机制。学校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章程实施情况评估,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留存书面记录。
四、学校章程合规建设应遵循哪些操作步骤?
第一步:开展合法性审查。对照现行有效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逐条排查章程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尤其是涉及学生处分、教师解聘、收费退费、安全责任划分的条款,必须从严把关。
第二步:规范民主制定程序。章程草案应当在校园内公示,广泛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意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民办学校还需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审定。所有过程性材料,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审议记录、表决结果,都应当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第三步:建立动态修订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章程定期修订制度,一般每三至五年全面修订一次;遇到法律法规重大调整、学校办学层次变化、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专项修订。修订后的章程应当重新履行民主审议和审批备案程序,并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第四步:推动章程内容落地。将章程中有关决策程序、管理权限、监督机制的规定,细化为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让章程真正成为学校制定内部制度的“上位依据”,而不是独立于制度体系之外的一纸空文。
五、常见问题快问快答
问题一:章程里写的条款与国家法律冲突,还能执行吗?
不能执行。根据法律适用规则,下位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章程中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条款自动无效,学校如果依据无效条款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可能被撤销,并可能引发行政投诉或诉讼风险。
问题二:学校章程需要所有教职工签字同意才生效吗?
一般不需要逐个签字,但应当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同性质学校的生效程序有所不同:公办学校章程通常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民办学校章程则须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具体程序应当结合学校登记类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确定。
六、给学校管理者的几点建议
第一,把章程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避免由行政部门闭门造车;第二,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参与章程起草和修订,重点审查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第三,重视章程文本与学校实际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防止“两张皮”;第四,在涉及学生处分、教职工解聘等重大事项时,严格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决定,并做好全过程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要求基于2025年5月前的公开信息,具体适用时请以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不同地区、不同办学类型的学校在章程审批和备案要求上存在差异,学校管理者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必要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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